【用法用量】
在体重估计低于70公斤或血压不稳定患者,治疗开始的2小时可按照每小时0.5毫克尼莫地平给药(约为7.5微克/公斤/小时);如果耐受性良好尤其血压无明显下降时,2小时后,剂量可增至1毫克尼莫地平(约为15微克/公斤/小时)。在体重估计大于70公斤的患者,剂量宜从每小时1毫克尼莫地平开始(约为15微克/公斤/小时);2小时后,如无不适可增至2毫克(约为30微克/公斤/小时)。若患者发生不良反应,应减小剂量或停止治疗。严重肝功能不良,尤其是肝硬化时,由于代谢清除率的下降,可导致尼莫地平的疗效和副作用,尤其是血压下降会更明显。在此情况下,根据血压下降情况适当减量,如有必要,也应考虑中断治疗。
静脉滴注给药:临床用前取尼莫地平注射20ml(4mg,1支)注入500ml5%葡萄糖注射液或生理盐水中,混合均匀后立即静滴。注意遮光,避免阳光直射。
治疗期
预防性用药
静脉治疗应在出血后4天内开始,并在血管痉挛最大危险期连续给药,例如持续到蛛网膜下腔出血后的10-14天。
如果在预防性应用尼莫地平期间经外科手术去除了出血原因,应继续静脉输注本品治疗,至少持续至术后第5天。
静脉输注治疗结束后,建议继续口服尼莫地平片7天,每隔4小时服用一次(每次60mg,每日6次)。
治疗性用药
如果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已经出现血管痉挛引起的缺血性神经功能损伤,治疗应尽早开始,并持续至少5天,最长14天。
其后建议口服尼莫地平片7天,每隔4小时服用一次(每次60mg,每日6次)。
如果在使用尼莫地平注射液预防或治疗期间,出血灶已经外科手术治疗,手术后继续应用本品输液治疗至少5天。
脑池滴注
将新配制的尼莫地平稀释液(1毫升尼莫地平注射液加19毫升林格氏液)加温至与血液温度相同后于手术中脑池滴注,尼莫地平稀释液配制后必须立即使用。
不相容性
由于尼莫地平可被聚氯乙烯(PVC)吸收,所以在输注尼莫地平时仅允许使用聚乙烯(PE)输液管。
尼莫地平有轻微的光敏感性,应避免在太阳光直射下使用。如果输液过程中不可避免暴露于阳光下,应用黑色、棕色、或红色的玻璃注射器及输液管,或用不透光材料将输液管包裹或遵医嘱。但如果在散射性日光或人工光源下,使用本品10小时内不必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